3.3 室内照明设计


3.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 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1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1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4 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 一般显色指数(R a)不应低于80;
    3 特殊显色指数(R g)不应小于0。
3.3.6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O)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 )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0。
3.3.9 对手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3.3.10 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3.3.11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3.3.12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1x;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目录导航